中央八项规定从制定到实施的重要节点及违反清单80条

发布时间:2025/5/22 16:42:00


编者按


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新时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制度成果,自2012年出台以来,推动党风政风焕发新气象。从制定到实施,从破题到深化,每一步都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与历史担当。平台梳理了中央八项规定从制定到实施的重要节点及违反清单80条,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2年12月4日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即“中央八项规定”。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活动、警卫工作、新闻报道、文稿发表、勤俭节约等8方面,提出20余项具体要求。明确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2013年4月1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当时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2013年6月18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召开,要求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2013年6月22日至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研究提出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及有关制度规定。

2013年8月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中央纪委建立并实施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

2013年12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一年来党中央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放,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变化和希望。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一年接着一年干,坚定信心,一抓到底,防止反弹。

2014年1月2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关于一年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改进作风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醒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的长期性复杂性,坚决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健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发扬钉钉子精神,确保中央八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维护中央八项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作风建设的实效取信于民。

2014年10月8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召开,指出各级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联系服务群众、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扎紧了制度笼子,强化了对不良作风的刚性约束,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意识显著增强,越界犯规行为减少。

2014年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2日至14日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召开,要求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

2015年1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关于2014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改进作风工作。会议认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持续贯彻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深恶痛绝的“四风”问题,刹住了一些曾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好评。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慑于压力不敢做的效果比较明显,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尚未普遍形成;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禁而不绝,搞变通现象较为突出;制度不落实的顽疾仍然没有解决,“稻草人”现象亟待破解。要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坚决防止不良作风反弹回潮。

2015年10月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为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提供了重要支撑。

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2013年6月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以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加强作风建设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审议了《关于三年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加强作风建设措施情况的报告》,这是对3年来党的作风建设的一次大检阅,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再动员。

2016年10月27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八项规定要求融入党内政治生活。比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2016年11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待遇进一步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党和国家领导人退下来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不能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外出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管理,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压缩赴外地休假休息时间,实行严格报批制度等。这些规定坚持从严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待遇适当从低”的原则,统一规范,强化约束,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的拓展和深化,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意义重大。

2016年12月26日至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改进作风和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分别召开民主生活会,效果都很好……中央政治局同志不仅自己以身作则,而且重视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分管领域、分管部门或分管地方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这个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把规矩和尺度立起来了。

2017年9月1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五年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以此带动全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顽强的意志品质,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进而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了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好转。中央八项规定成为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向心力,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深化了我们党对作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四风”等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纳入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要求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2017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会议指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

2018年8月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八项规定实施后,部分违规行为的隐形变异问题(如违规吃喝转入私人场所、变相公款旅游等)新增条款,强化执纪刚性,为八项规定提供“纪律保障”。

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召开民主生活会,审议《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26日至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审议了《关于2019年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新年伊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时,首次公布了一个重要数据——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数据,释放出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亮剑的鲜明信号。

2020年12月24日至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审议了《关于2020年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问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努力,我们刹住了一些过去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一些长期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同时,也要看到,“四风”问题病根未除、土壤还在,要以马不离鞍、缰不松手的定力,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整治“四风”、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2021年11月11日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中央八项规定纳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成就框架。

2022年3月1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谈为什么党中央要从八项规定入手抓党风廉政建设?指出守住拒腐防变防线,要从小事小节上守起。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一个人蜕化变质往往是从吃喝玩乐起步的。为什么党中央要从八项规定入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因为“四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是腐败滋长的温床。但是,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仍有些人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八项规定是党中央立下的铁规矩,决不能不当回事。有的人认为,吃吃饭、喝喝酒是人情世故,觉得抹不开面子。有什么抹不开面子的?是遵规守纪重要,还是人情往来重要?这个问题都想不清楚,还能干什么事!我说了,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越往后执纪越严。对新选拔的年轻干部,凡是违反了要一律从严查处,出现此类问题要一票否决,典型的还要予以组织处理。

2022年9月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报告》《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修订完善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推进全党作风建设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一些长期没能解决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

2022年10月16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八项规定纳入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指出其“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同时强调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2022年10月25日

  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1月9日至10日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

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关于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关于党的二十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制度建设与执行,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2025年3月

  党中央决定,自2025年全国两会后至7月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谋划确定学习教育主题,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



违反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中办发(2013)1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来源: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微信